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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

更新时间:2018-11-07 09:45:03 信息编号:236664622
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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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向地区
公司类型
有限责任公司
风格
古典

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

商标法第十条规定,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
(一)同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、、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(二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、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;
(三)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的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
(五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六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(七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
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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